01 事故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1 日 16 时 35 分左右,某钢厂炼铁总厂二烧作业区的脱硫塔出现塔斗脱落的情况,随后发生坍塌事故。此次事故导致 8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20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他们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并且还聘请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了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现场进行了勘查,专家进行了技术分析,公安机关也展开了侦查。通过这些工作,排除了人为破坏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事故调查组作出认定,该钢厂炼铁总厂的脱硫装置在“12·1”发生的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2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炼铁总厂二烧脱硫装置在进行清灰作业时,挂壁板结灰发生剥落,下部积灰向卸料口涌动产生扰动作用。此前上部支撑管锈蚀断裂并脱落,下部支撑管端部锈蚀开裂,导致已经失去支撑的中心烟气分配器进口烟道失稳倾倒。这使得脱硫塔 B 段板环向局部因焊缝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而被撕裂,并且在积灰重力作用下向两侧蔓延,进而致使脱硫塔锥体部分塌落,最终造成脱硫塔内 8 名清灰作业人员被埋压致死。
环向水平焊缝断裂处示意图
间接原因

1.对新型清灰作业方式未组织风险辨识
清灰作业前未对便携式吹灰器清理的特点以及其对长期积灰和挂壁板结灰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清灰作业方案。连续的清灰作业使得大量挂壁灰剥落并向卸料口涌动,这造成了埋置在积灰中的进气烟道下部支撑受到扰动,进而导致进气烟道失稳扭转并倒塌,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脱硫灰在脱硫塔内挂壁和板结情况
2.工艺设计存在缺陷
脱硫温度的控制参数范围比较宽泛,除尘风机出口的烟气温度在 80 - 150℃之间,平均为 120℃。
一是未明确脱硫烟气的入口温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烟气入口温度过低,会引发脱硫灰挂壁、板结以及灰斗堵塞等问题。同时,也没有针对脱硫塔内部积灰和板结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是设计图纸没有明确标注出脱硫塔料位计的具体安装位置,这就导致三个料位计的实际安装位置无法有效地对放灰操作进行指导。
三是未依照《某钢厂炼铁总厂二烧 360m2 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没有提供整套脱硫装置的运行说明,无法有效对运维单位进行正确清灰作业的指导。

上述因素叠加起来,使得脱硫塔长期存有超量的灰。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防腐措施和管理缺失
设计单位未充分考量烧结烟气工况条件,未针对脱硫塔在酸性、碱性环境下运行进行特殊防腐处理。他们既未提出防止脱硫塔钢结构防腐蚀的工程技术措施,也未给出指导及时消除或防止水汽凝结的工艺技术说明。设计单位与运维单位的设备维护规程,都未提出对主体结构是否存在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的要求。这致使脱硫塔在运行过程中,内部进气烟道及支撑构件锈蚀情况极为严重,上部支撑管全部锈蚀断裂并脱落,下部支撑管端部锈蚀开裂。进气烟道的稳定性仅仅依靠埋置在超量积灰中且尚未全部断裂的 2 根支撑管以及挂壁板结灰的嵌固作用来维持,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上支撑上铰点陈旧性层状腐蚀
型下支撑上铰点陈旧性腐蚀开裂
表1 支撑构件锈蚀程度检测表
03 处理建议

应急管理局等 5 家事故相关单位也被提出了处理建议。
建议针对事故的各个相关公司中的 27 人,依据其情节分别提出了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的处理、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的处理、将其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建议对12人移交企业内部处理建议。
建议将有关公职人员移交至纪委监委,由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移交至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建议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数起严重事故,包括灰斗掉落、壳体吸瘪以及脱硫脱硝支架局部倒塌甚至整体坍塌。像新疆金川热电的“7.11”事故、株洲电厂的“9.22”事故、马鞍山炼铁总厂的“2.6”事故、上海外高桥电厂的“2.15”事故、鞍山钢铁厂的“12.1”事故等。在这些触目惊心的事故背后,企业遭受了生产线停产或者人员伤亡的巨大代价。事故发生之后,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为了强化对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以及检测鉴定的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当中,也针对结构安全检测鉴定给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深刻铭记事故教训,增强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提升在建构筑物运维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聘请具备能力的机构来开展相关工作,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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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1502243377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