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有权立即拆除钢结构厂房吗?法院裁判结果如何?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270

《责令停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通知书》发布仅一个多月,这座400多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就被强制拆除。但镇政府却称,该厂房属于“违法建设”,是依照当地法规要求立即拆除的。那么,镇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所谓的“立即拆除”?法院对此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本文,我们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团队张欣律师是如何帮助客户赢得强制拆除违法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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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厂房被彻底拆除,限期拆除通知也被认定违法】

客户尤女士在福建省宁德市某村拥有一栋面积为412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因当地绿化工程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

2022年12月、2023年4月,当地镇政府向涉案工厂发出两份《停止(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尤女士工厂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筑(含室内装修),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强制措施,并依法强制拆除。

2023年5月中旬,镇政府依据《福建省违法建筑处理规定》第十三条,以涉案房屋为“在建违法建筑”,即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勒令“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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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委托人就当年4月下发的第二份《责令停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通知书》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区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镇政府下发的《通知书》违法。此时,涉案厂房已全部拆除近3个月……

2024年1月,游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张欣律师的指导下,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5月强行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

那么,被告镇政府所谓的“立即拆除”是否可行、成立呢?

【律师解析:已竣工建筑不能“立即拆除”,只能按照法定程序拆除】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早在2022年2月便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涉案厂房,并在当时“口头”通知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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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镇政府随后的两次拆除令,是此次查处“连续行动”,旨在查处“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应当依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立即拆除,而无须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

2018年实施的《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建设处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自行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违法建设部分立即依法拆除。

但张欣律师对被告镇政府的上述辩护意见显然不以为然。张欣在质证辩论中指出,涉案厂房2022年2月即处于建设中,无法证明2023年5月被告强行拆除厂房时仍处于“建设中”。

现有强拆视频、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钢结构厂房被强拆时已经竣工并具备使用功能,不属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被告镇政府关于适用前述第十三条“立即拆除”的主张明显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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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告镇政府应当严格履行一系列法定的调查、拆除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但被告在第二次《通知书》发出后仅一个月便拆除了涉案厂房,其强行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民0981杭初15号行政判决,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镇政府于2023年5月对尤女士412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强行拆除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保护。

聂荣律师团队张欣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本案中,镇政府称曾于2022年口头告知原告该建设行为违法,要求其自行拆除,但该口头告知不能代替依法作出的停止违法建设的书面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同时,对“在建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也应严格执行,确保地方政府不会动辄适用这一特殊规定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无证房屋进行“立即拆除”,彻底规避法定的拆除程序。

一旦遭遇所谓的“立即拆迁”,普通民众也不要盲目相信其单方面作出的“法律解释”,而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在法定审查和诉讼期限内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王晓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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