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工程钢结构结算遇分歧,施工单位该按合同还是审计要求?

发布日期:2026-02-26    浏览次数:111

实例为,一个 EPC 工程,其中钢结构所占比例相对较大,在合同里有这样的约定结算方式,即按照定额计算以及依据信息价来进行结算,要是遇上信息价里没有涵盖的部分,那就执行市场询价。到了结算的时候,审计单位提出要求,钢结构要按照成品购入价格来计算,还要求施工单位把施工时的加工合同以及发票提供出来当作参考。身为施工单位,此刻该如何去做呢?

我的看法是,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来啊!那审计单位提出钢结构需依照成品购入时候的价格来计价,还需索要加工合同以及发票,这是缺少合同依据以及法律支撑的,不应该给予支持。施工单位是有权利依据合同当中约定的按定额去计算的,对于信息价里面没有的部分,采用执行市场询价这个方式来主张结算价款。

其实本案存在争议的关键核心在于,计价方式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所约定的去执行,而并非是审计单位单方面所设定的计价路径。合同对于三项阶形式的计价规则确切分明地有过约定,运用所约定定额及所用取其信息价格再加上市场进行询价,这个约定构建成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结算方面的依据,具备着法律所赋予的约束效力。

作为审计的单位,所提出的成品购入价格,加上加工合同以及发票计价路径,从本质上来说,是想要借助采购成本去替换工程计价,这就使得工程造价构成与材料采购成本的法律边界被混淆了,并且,在合同里面也没有约定其不能当作结算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作出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价款,此处的约定也就是合同当中明确的计价条款,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具有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已然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要是对计价标准或者方法存在约定的,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所以呢,审计单位是没有权力,在合同没有授权的情形下,单方面变更计价方式,或者增设结算条件的。

从造价这一角度来讲,定额计价作为在行业里通行的一种计价方法,它的本质是用以反映完成单单一个单位工程量的时候,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以及还有管理利润的综合单价这样的情况,而并不是仅是单一地指向那用于材料采购的发票又或者是加工合同。特别是在钢结构工程当中,这个工程的施工涵盖了深化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防腐、防火等好多道工序,要是仅仅只是以成品购入价格来进行计价的话,就会严重地忽略施工企业的技术投入呢、管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进而违背工程计价的基本规则。

钢结构定额计价_钢结构_EPC工程结算争议

即便信息价存在缺项情况,合同已然清晰明确地授予了执行市场询价的权限,这种询价应当面向具备符合工程计价规范要求的市场综合单价,并非仅仅只是指向采购发票或者合同。在司法实践当中,当初合同约定不太明晰的时候,法院尚且能够参照定额当作市场价来填补合同所存在的漏洞。而在本案里,合同约定是清晰明确的,更加没有理由放弃合同约定进而采纳审计单位单方面的主张。

审计单位负有监督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的职责,而不是去替代合同当事人重新设定计价规则。要是允许审计单位用成品价格再加上发票来替代合同计价条款,那就会让合同效力被架空,破坏契约精神,这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里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应当尊重合同文义以及诚信原则的规定是相悖的。

所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算作是法律,负责审计工作的单位是没有权力单方面去变更计价的路径的,进行施工的单位是不需要去配合提供加工合同以及发票当作计价依据的,而是应该坚决按照约定依照定额以及市场询价来主张结算方面的权利。这样的立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是契合工程计价规范的,是符合司法裁判倾向的,也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

法律依据

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表明,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依照所运用的词句来进行;同时,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以及目的、习惯还有诚信原则,以此来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2条,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够完全局限于所使用的词句;而是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以及目的、习惯还有诚信原则,进而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还有国家所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去进行验收。要是验收合格了,那么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并且去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以后,才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之下,是不可以交付使用的。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当中的第十九条、有这样规定、当事人要是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存在约定的情况下、那就按照约定去结算工程价款、要是因为设计变更致使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然而当事人针对该部分工程价款没办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就能够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然而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呈现出不合格的状况,这种情形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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