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结构鉴定过程中,后续可使用年限作为衡量结构安全、适用及耐久性的核心指标,其结果将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维修加固策略以及结构使用寿命的预估。今日,我们将梳理不同规范对于后续年限的具体阐述:
引用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在1970年代及之前建造,且经过耐久性评估仍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其后续使用期限应至少维持30年;而80年代所建之建筑,则建议使用年限为40年或更长,但最低限度也需达到30年。
在90年代按照当时执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进行设计的建筑物,其后续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40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选用50年的设计标准。
自2001年及之后(依据当时实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进行设计)建成的建筑物,其后续的使用寿命建议设定为50年。
针对上述建筑在未来的不同使用年限,实施了差异化的抗震评估标准和措施。对于预计使用30年的建筑,我们将其归类为A类建筑;对于预计使用40年的建筑,我们将其归类为B类建筑;而对于预计使用50年的建筑,则被称作C类建筑。
在看看现行规范怎么说: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建筑抗震评估完成后,需依据后续使用年限来选用恰当的评估手段。选取后续使用年限时,不应少于剩余的设计使用年限。
抗震鉴定针对建筑,需依据建筑的使用年限进行分类。对于使用年限在30年及以下(包括30年)的建筑,可归类为A类建筑;对于使用年限在30年至40年(包括40年)的建筑,可归类为B类建筑;而对于使用年限在40年至50年(包括50年)的建筑,则属于C类建筑。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在结构加固过程中,若采用结构胶粘剂或其它聚合物成分作为加固材料,加固后的结构使用寿命应设定为30年;若产权方希望将使用寿命延长至50年,则所使用的胶粘剂和聚合物必须通过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测,以确保其粘结性能满足要求。
若结构在使用年限届满后,经过重新进行的可靠性评估确认其运行状况良好,则其使用年限可得以继续延长。
对于采用胶粘技术或含有聚合物材料的加固结构及构件,必须定期对其运行状况进行审视。具体检查的周期由设计单位来决定,然而,首次检查的期限不得晚于10年。
在进行局部加固处理时,必须考虑到原建筑物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以及这一年限对加固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能产生的影响。
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必须依照本条所确立的准则,明确标注加固后该结构的预期使用年限。
加固设计中的后续工作(使用)年限
综合对上述三部规范中有关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后使用年限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几项主要结论:,
通用规范和抗震鉴定标准对后续使用年限的规定,其核心宗旨在于对地震影响的折减进行考量。对于那些后续使用年限较短的建筑物而言,在相同的超越概率条件下,它们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必然相对较小。
钢结构加固的相关规范对后续使用年限的设定,主要着眼于确保加固后的结构在长期使用中的有效性,即考察加固后的结构在使用数十年后是否仍能保持其功能?这一规定并不包括对地震影响或荷载数值的调整。
因此,尽管这些名称都代表着后续工作的使用年限,但它们所蕴含的意义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4)加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上述两种后续工作(使用)年限。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