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抗标》中的表6.1.2与表8.1.3,我们可以观察到(如图一所示),钢结构的抗震性能仅与设防标准及建筑高度相关,与建筑的结构形式并无直接联系。不论是钢框架结构还是钢框架-支撑结构等其他类型,其抗震等级均保持一致。这一点与混凝土结构存在差异。对于设计人员来说,钢结构的设计过程相对更为简便。此外,对于6度区且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丙类钢结构,现行规范并未对其抗震等级作出规定。那么,这类钢结构应如何进行抗震设计呢?
图一

根据《抗震通规》的相关规定,与《抗标》8.1.3条款相符,然而,条文说明并未提供更多阐释,因此我们需进一步查阅《抗标》8.1.3的条文说明(图二),了解其中内容:针对6度设防且长度不超过50米的钢结构,其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和抗震构造措施可参照非抗震设计进行实施。
图二

众所周知,抗震设计涵盖了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两个重要方面。自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正式发布后,我国已不再将地区划分为非地震设防区,这表明全国各地都必须实施地震设防措施。抗震设计所遵循的三水准两阶段原则,是结构抗震设计必须满足的基本标准。
因此,对于6度区内的丙类钢结构,无论是规则结构还是一般不规则结构,其抗震计算仍需进行,这包括基于地震作用参数的多遇地震作用计算、结构的变形验算,以及地震效应下构件和节点的承载力验算等。然而,与中大震相关的第二阶段弹塑性变形验算以及性能化设计等步骤已无需继续进行;至于抗震等级方面的内力调整亦无需实施,只需确保板件的宽厚比和构件的长细比符合非抗震标准即可。
结论
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具备较强的塑性变形性能,故而其抗震性能相较于在相同条件下的混凝土结构有所降低,并且抗震性能与结构体系的选择并无直接关联。

针对6度抗震设防区且结构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丙类规范或非典型不规则钢结构,仅需进行常规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计算,无需额外满足抗震等级的构造标准。
最后要补充一点,历史上的地震事件同样揭示了地震的不可预测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于6度区内的丙类规则以及通常不规则设计的钢结构建筑,我们可以采用抗震能力最低的四级标准进行设计。只要业主没有异议,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相关规范本身也只是设定了最低的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