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构公司成功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冻结某工程公司1400余万元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158

一、基本情况

2018年4月,某钢结构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钢结构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管廊钢结构加工服务,由工程公司向某钢结构公司付款。然而,某工程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截至2022年7月,拖欠工程款已达1400万元以上。某钢结构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钢结构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缴纳了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钢结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判决,迅速冻结了某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400万余元。

2. 保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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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保全措施后,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某钢结构公司立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三、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具有当事人为法人、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可能存在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提醒,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影响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诉讼前或者提起诉讼后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将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保全申请获准的,将依法采取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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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裁定该方败诉。保护其财产,命令他们执行某些行为,或禁止他们执行某些行为;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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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决定采取保护措施,必须立即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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