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涉嫌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经市、市两级多方核实,基本情况如下:2021年8月12日,山东亿通安装有限公司在石膏灰转运场封闭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坠落事故。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0万余元。该公司涉嫌隐瞒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石膏灰中转场地封场工程(以下简称华电公司石膏灰封场工程)位于公司厂区东南侧。项目平面尺寸为131m(长)×126m(宽)。整个封闭式建筑采用钢结构,外墙设有3.5m高的混凝土挡土墙,挡土墙上部设置有一定高度的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四周采用单层彩钢板围成,仓库屋顶为拱形彩钢板结构。封闭场地内地面全部硬化并进行防渗处理,场地周围留有消防通道。
事故发生在钢结构安装施工阶段。目前,该项目已竣工。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
2、总承包商: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专业承包商:山东亿通安装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华电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为华电章丘石膏封灰工程配备了一名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卢和董事代表王欣负责项目总体监理。
(三)工程承包及承包情况
2021年,华电章丘公司与华电重工公司签订《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石膏灰转运场地封场工程合同》,事件发生地项目由华电重工公司承包建设; 2021年1月10日,签订《外包项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2021年3月15日,华电重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山东亿通公司为华电章丘公司石膏灰封工程管桁架钢结构安装供应商。 2021年6月7日,华电重工公司与山东伊通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将华电章丘公司石膏封灰工程钢结构安装标段专业分包给山东伊通公司。
2021年3月1日,山东一通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22日,山东一通公司与徐某签订《建设工程内承包协议》及《内部承包承诺书》,规定徐某内承包华电公司石膏灰封工程钢结构安装段。
2、事故发生、救援及善后处理、事故报告及四位一体工作落实情况
(一)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2021年8月12日7点左右,李某华上班,来到施工现场檩条堆顶(位于事发建筑物中部,檩条呈东西向放置,桩高约1.7-1.8米)以屏檩。 7时40分左右,李某华在挑选檩条时从西侧檩条堆顶部坠落地面,头部、胸部、腹部受伤。
现场员工侯某涛立即呼叫周围其他工人救人。葛某峰在南侧挡土墙顶部(高约3.5米)搭建钢结构。听到侯某涛呼救后,立即解开安全带,下地救人。爬下时,他摔倒在挡土墙外的地上,头部、胸部、腹部、肩膀、右肱骨、右大腿受伤。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山东伊通公司项目安全员徐某宇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20救护车赶到后,李某华、葛某峰被送往章丘区人民医院抢救。李某华后来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30分死亡。李某华死亡后,徐某安排人前往淄博市周村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后,遗体在滨州市邹平殡仪馆火化。
葛某峰在章丘区人民医院短暂治疗,后转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救治。 10月13日康复出院,赔偿金已支付。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某华在挑选檩条时,没有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铤而走险。他从檩条堆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葛某峰解开安全带,从挡土墙顶部爬下时,未能确保安全,导致其摔倒在地受伤。

(二)间接原因
1、山东伊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薄弱;对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不善,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向华电集团报告。重工公司、华电章丘公司以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街道办事处通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2、华电重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3、华电国际项目公司未全面履行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程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该公司隐瞒报告。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免予起诉的人
李某华,男,系山东伊通公司、华电公司石膏灰封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危险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他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死亡,免除责任。
(二)建议调入纪委监委的人员
1、高某,男,中共党员,华电章丘公司石膏灰转运场截流项目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总体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并按照按照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的要求,由工程承包商、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山东伊通公司未及时协调和管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事故责任人员移送章丘区纪检监察委员会依纪依法处理;建议区应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和《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
2、吴某胜,男,中共党员,山东伊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华电公司石膏灰封工程钢结构安装项目部,未按规定向华电重工公司汇报华电章丘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并负责隐瞒事故情况。其隐瞒事故的行为是连续的、持续的,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移送当事人所在地纪委调查处理。处理;建议区应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报告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处2020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建议

1、徐某,男,山东伊通公司华电公司石膏灰封堵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总负责人,也是该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他未向华电重工公司、华电章丘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他有责任隐瞒这起事故。他隐瞒事故的行为是持续不断的。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四)项的,建议区应急局遵循《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根据《事故罚款和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2020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
2、徐某宇,男,山东伊通公司华电公司石膏灰封堵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安全员。未管理好施工现场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他有责任他有责任隐瞒事故。其隐瞒事故的行为连续不断,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这构成伪证,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罚款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试行)》规定,处以2020年年收入9%罚款十元的行政处罚。
3、卢某谦,男,华电重工公司石膏封灰项目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业承包商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细致,安全问题不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规。 《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事故由区应急局依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责。 《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案)。处1万元行政处罚。
4、山东伊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薄弱;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三违”。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2021年修订)根据第一百零九条(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4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隐瞒事故且隐瞒持续、持续,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罚款处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事故(试行),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案)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报告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以150万元行政罚款;综上,建议区应急局对合并处以190万元行政处罚。
5、华电重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分包单位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并督促其改正,违反《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和《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华电重工公司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人民币4万元。
6、华电国际项目公司未全面履行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派驻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好职责。未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及时发现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山东伊通公司。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违法行为隐匿的,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企业并通报全区,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7、华电章丘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山东伊通公司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建议华电章丘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进行深入书面检查。
五、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山东伊通公司要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加强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建立合格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扎实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认真组织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告生产情况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坚决杜绝隐瞒事故的现象。
(二)华电重工公司必须健全和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科学制定建设项目推进方案,扎实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华电章丘公司必须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公司内各建设项目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调管理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四)华电国际项目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单位职责,按要求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五)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八二十”创新措施要求,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治理,保持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同时,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加大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查实的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开展宣传警示教育,坚决查处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杜绝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