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务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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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

您的问题已得到确认,我们想就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械设备、钢结构构件等自产商品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税务总局规定》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货物销售、工程服务业务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税率......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对前次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如您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则货物销售和建筑工程服务应当分开核算,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

小编提醒,以下业务也需要按照并行经营的原则进行处理:

1、EPC合同:兼营原则设计服务+施工服务+货物销售,税率为6%+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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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产材料+施工服务(钢结构、幕墙、门窗)必须单独核算,税率为13%+9%。

3、生产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梯、空调等)必须单独核算,税率为13%+3%。

4、机电安装+设备维修,税费另计,否则从高额计税,税率为9%+6%。

5.园林绿化+厂房养护,税费单独计算,否则从高处起,税率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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